2007年9月2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看法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让农民住房入市交易,行不?
各地法学专家学者聚会杭州热议农村法律问题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今天,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又对农村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前不久,由浙江省司法厅、省法学会承办,省农办、省普法办、省社科院法学所协办的,主题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法制保障”的第四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在杭州召开。此次论坛聚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法制保障,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对此发表了学术观点。
  本期《看法》收集了部分群众普遍关心的专家观点,介绍给读者。

  关键词
  农村集体土地
  【主持人】土地之于农民具有多重效用,包括生活保障、提供就业机会、直接收益、子女继承等等。当前,我们如何在土地股份制改革中保障农民的权益?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侯作前  土地股份制改革的动因是因为外部利润分配不合理,对农民权益保障不利,从而引起征地等提高土地资源效益的政府行为受阻。所以,在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功能定位上,我们不仅要看到其集中土地资源提高规模效益的作用,更要看到其对集体土地的外部利润进行再分配的功能;在因实施土地股份制而产生的土地外部利润的分配上,要向保护农民利益倾斜,把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位第一位。
  首先,认识土地股份制的复杂性、有限性,慎重改革,鼓励制度创新的多元化,禁止一刀切、大跃进,使土地股份制稳妥、健康、有序地进行,争取实现农民利益保障的最大化。
  其次,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把土地股份制改革纳入法制化轨道,并以此规范土地股份制改革,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再次,完善农村基层治理,为土地股份制改革确立协调的配套制度。土地股份制改革从一开始就受到农村基层治理结构的影响,农民权益保障的诸多问题也由此产生。因此,必须对农村治理结构做相应调整,完善基层治理。

  【主持人】目前,我国法律对城乡房屋实行不同标准的产权登记制度和流转制度,这是我国城乡差别中的又一“差别对待”。对此,嘉宾是怎么看的?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法官 黄鸣鹤  我认为,应该在立法中规定城市、农村房屋同等保护。比照城市房屋管理体系,对农村房屋进行产权登记,允许农村房屋进入二级市场。此举可以提升农村建设用地的地价,盘活农村现有的土地房产资源,优化农村房产资源配给。
  农村房地产流通限制的解冻,将使得农村宅基地的地价大幅提升,其收益所得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增强集体经济组织对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能力。
  以往,对农村宅基地采用一户一宅、无偿申请的原则,但经过数十年的开发,大部分乡村已经无地可批。宅基地僧多粥少,而初步的审批权又掌握在村委会手中,容易产生腐败、引发村民间的纠纷。让农村房屋市场化,可以促使农民在建设自住房时优先考虑旧宅基地的使用而不是另行圈地,合理配置有限的土地资源;也使农民有机会将空置的住宅变现为资金,投入生产或消费,以增加农民的再生产能力和消费能力。
  因此我认为,通过立法程序对土地、房产方面的法律及其行政法规、规章进行系统的修改,打破城乡在土地使用权方面的界限,允许公民以等价有偿的方式取得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和农村住宅的所有权,势在必行。

  关键词
  村民自治
  【主持人】当前,一些地方村委会选举方面存在的问题,已阻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和新农村建设,因而亟须予以立法和完善。那么,具体应如何完善这方面的立法?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石经海  为促进村委会选举的发展和保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进一步实施,同时,也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坚持“法定原则”,对那些严重破坏村委会选举秩序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立法和行政处罚立法,已属必要。
  考虑到村委会选举的“村民自治”性,其法律责任总体上应轻于破坏选举罪。所以,应在保持与相关犯罪的法定刑等相协调的前提下,对那些严重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规定为“破坏村委会选举罪”。其罪状和法定刑可以是:“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致使选举无法进行下去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在行政立法方面,其立法规定可以是:“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致使选举难以正常进行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而且应附加特别规定:尚未使村民委员会选举受到严重破坏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不得适用行政处罚,可根据情况由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
  
  【主持人】村规民约是农村居民用于自我规范的一种习惯,是法律的一种补充。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中,应如何引导村民制定村规民约?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静  村规民约作为共居一村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是村民自身的创造物,是村民共同利益的表达机制,体现了本村村民的意志和利益。
  作为一种现行法律制度的有益补充,村规民约在组织协调人际关系和建立和谐社会秩序方面具有积极意义。要建设一个和谐民主的社会,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村民内部的民主契约性规范的运作是不容忽视的。
  我认为,乡镇政府应给予村规民约的执行以必要的监督,保证村规民约在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下运作。首先要审查村规民约是否是由村民会议制定,不是村民会议通过的不予备案,并且宣布其无效。其次,对村规民约的内容进行审查,如有不合法的内容应及时反馈,村民委员会则必须交给村民会议讨论、纠正、完善。
   司法则应为村民自治组织的处罚保留一定空间,容许其继续存在,并通过法院的裁量权,保证其结果不违背基本公平准则。允许少许处罚的存在,有助于村治管理的效率性得到体现,但前提是监督及审查备案机制得到良好的贯彻执行。

  关键词
  妇女儿童权益
  【主持人】近年来,侵害农村妇女权益的问题并不少见,这些问题涉及土地承包、集体经济收益分配、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土地征用补偿、宅基地、农民公寓分配等等。请嘉宾谈谈,我们应如何保护农村妇女这方面的权益?

  陕西省法学会综合部副主任 魏清利  应该说,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的法律保障体系已基本形成。但是,无救济则无权利。现阶段,完善以行政调解为主,专门仲裁为辅,司法救济保障,妇联、非政府组织参与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畅通农村妇女土地权问题的救济渠道是当务之急。
  各级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应切实担负起维护妇女土地权益的职责,依法认真做好此类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
  对于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应尽快出台相关立法,建立健全专门机构,制定工作程序和规范,发挥专门仲裁方便快捷的作用。
  对关系民生的妇女土地权纠纷案件,各级人民法院要破解立案难、取证难、执行难等问题,真正落实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要注重发挥妇联及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政府应为妇联开展维权工作提供各种保障,社会应为非政府组织发展创造宽松环境。
  
  【主持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农民进城务工带来的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这不仅关系到教育资源分配,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对此,嘉宾有何建议?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茅锐  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中国流动人口已经超过1.2亿。其中,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有近2000万人。他们当中,失学率高达9.3%,近半数适龄儿童不能及时入学。
  从适应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需求的角度说,目前我国城市教育资源是严重不足的。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当未雨绸缪。
  第一,从事自营等较大弹性的工作、收入水平中等的流动人口,其子女进城就读的概率较高。城市政府应当对其生活和教育给予必要的保障。例如,在从事自营行业的流动人口集中的地区,应建立更多的义务教育机构、建设更多的廉租房和生活配套设施等等。
  第二,在城市工业园区等青壮年流动人口较多而教育资源贫乏的地区,政府可以通过推广企业员工集体宿舍等措施控制流动人口的亲戚数目,从而缓解其子女的进城就学难。
  第三,在经济政策上,政府应当加大对最低阶层流动人口的经济补助,而不必过分担心这将招致巨大的教育资源冲击。通过提高其收入水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自然地缓解城市教育资源紧张的问题。
  第四,义务教育资源应当在各地区、尤其是城乡之间,更为公平地分配。教育资源的公平化将成为缓解城市教育资源需求压力的重要和有效措施。